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