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