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