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