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