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
中央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其他必要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