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重大资产损失;

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