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