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