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引用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