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