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