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