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