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