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3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