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