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