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