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