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