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