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本年度投资计划;

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