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