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