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