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