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债券发行申请;
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债券发行申请;
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