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