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八章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请表》等一切表格和宣传材料,均需注明“本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略〕 2.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略〕 3.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略〕 4.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季度结案统计表〔略〕 5.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格式)〔略〕 6.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季度结案统计表〔略〕 7.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格式)〔略〕 8.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