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