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