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附件3),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结案报告;

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