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七条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