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年初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