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