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