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