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