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 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 一、 一、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