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