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