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