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