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批、评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