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汇出境外或者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清算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持财政部的转制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后,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