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含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等)相应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