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既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也不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以担任履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职责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该类合伙人应当持有财政部认可的、与履行其管理职责相关的其他专业资格,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该类合伙人只承担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管理职责。
该类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土化转制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该类合伙人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具体条件,遵照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