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