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